|
光山县文广新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作的法规、规章、条例和办法;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影电视创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创作导向和文艺宣传方针。
(二)研究拟订全县文化、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协调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文化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县文化艺术事业,指导全县文学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类文学艺术发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组织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指导、管理全县社会文化、群众文化事业,指导全县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管理区等基层文化事业建设;指导全县基层文化广播电视设施建设。
(五)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全县文化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艺术产业交流合作。
(六)管理全县文化市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负责对全县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七)拟订全县动漫、网络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县动漫、网络游戏产业发展。
(八)组织推进全县广播电影电视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全县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负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九)指导协调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组织指导全县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十)负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十二)指导全县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报全县各级广播电视站、电视差转台、卫星地面接收站、有线电视网站的建立和撤消;审核申报广播电视频率和发射功率;负责有关广播电视台站的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
(十四)对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以及插播台自播的音像制品内容进行审核和管理。
(十五)指导和协调全县广播电影电视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利用,对科研项目进行申报和测评,推广科研成果,促进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
(十六)负责对全县新闻出版业进行行业监管;制订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计划和集中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斗争,执行或协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罚决定和处理被查禁出版物;组织协调查处非法出版物的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
(十七)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和经营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十八)管理全县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市场,协调管理全县印刷业市场;负责全县著作权和印刷业监管,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和涉外侵权案件;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调解著作权纠纷;负责对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的审核、鉴定、批准等监管工作;负责对新建图书馆和书报刊出版印刷单位、音像出版复录单位、书刊二级批发单位的审核、转报工作。
(十九)负责对出版活动和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负责对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的监管;负责对出版物内容的监管;负责全县报刊单位记者证申领的初审监管工作;组织查处违规违纪的新闻采访活动。
(二十)负责全县对外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交流和对外宣传工作,拟订对外交流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大型对外交流活动。
(二十一)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化工作。
(二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