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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畜牧局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索  引 号: QH460-2101-2011-0000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日期: 2011-12-14
分      类: 工作制度 成文时间: 2011-12-14
地      区: 光山县 单      位: 县畜牧局

为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强化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对不重视信访工作,工作被动,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的,采取以下办法追究局属各二级单位及负责人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

1、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属实,但因责任不处理或处理不当,导致群众进京上访或重复到省、市和县上诉的;

2、进京或到省、市、县群体上访,事先没有预报,控制措施不力,事后不按要求到现场做工作的;

3、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股室,不给上访群众出具《上访问题处理意见书》的,不按时反馈情况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程序,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

1、对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不接待,不处理,推卸责任,激化矛盾,导致群众超级上访,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

2、对群众集体上访和可能出现的集体超级上访没有及时报告,不听调度,拒绝前去做工作,以致误事,造成社会影响的;

3、在处理信访问题时,有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行为,致使信访问题处理不公,造成恶劣影响或冤假错案的;

4、在处理信访问题时违反规定,泄漏秘密,使信访人遭受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群众集体上访,不出面做工作,疏导不力,甚至放任不管,矛盾上交的。

二、对年度信访工作目标考核不合格和出现重大集体越级上访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股室,由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谈话,原则上不提拔、不重用。

三、本《制度》由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