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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县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各类消费品集贸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以下简称市场)。 第三条 市场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建设须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四条 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方便生活。逐步形成以专业批发市场为龙头,以各专业市场为骨干,以便民市场为基础的布局合理、门类齐全、功能完备、交易灵活、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市场体系。 (二)“谁投资、谁所有、谁建设、谁受益”。运用市场机制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积极引导和依靠社会力量建设市场,形成多元化的市场建设投资格局。 (三)发挥区位优势,实现大流通。依托我县资源优势、产业优势和交通优势,发展、完善牵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产地市场,建设具有较强幅射功能的专业批发市场,搞活商品大流通。 (四)退路进厅(场)。改造老市场,发展新市场,合并小市场,逐步取缔占道市场。 第五条 县市场发展局为全县市场建设、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六条 市场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能是: (一)组织研究制定市场发展的有关政策; (二)编制市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解决市场建设和培育过程中有关事宜; (四)负责市场建设的论证工作; (五)负责建成后市场的总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市场发展局要根据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编制市场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市场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审批。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市场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作它用。 第八条 计划、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土地、规划、建设、公用事业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根据城市区域、地段情况规划相应等级的市场,配置相应的附属设施。 (一)城市便民市场的布局在考虑人口疏密程度和市场分布前提下做到合理布局; (二)城市农副产品市场设在居民生活区; (三)日用工业品市场设在繁华商业区; (四)批发市场设在靠近交通枢纽的便捷处。 第十条 新建居民区、改造旧城区和开发旅游景点等开发区域,无市场或虽有市场但超出市场服务半径的,要配置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市场,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超前控制市场规划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市场的,须经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论证,并到计划、规划、土地、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以避免市场建设的盲目性。 第十二条 兴建市场所需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提供,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用于土地征用报批、拆迁补偿和职工安置后,余款由县政府再投入市场建设。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从事第三产业,也可有选择地实行国有土地作价入股,兴办市场。 第十四条 较大型市场实行一站式收费。由市场发展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成立市场管理办公室。进入市场收费须由办公室报经物价部门审批后,将收费标准、金额公布于经营户,统一征收。 第十五条 凡在各类市场中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单位,要从收费总额中提取20%交市场发展局进入财政专户,用于市场建设;大力吸引社会投资,采取进场商户集资、横向联合融资等途径,多方筹集资金。采取以上措施筹集的资金,作为市场建设基金专户存入银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列入规划建设的市场,在建设期间免收一切行政性收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市场,除免收一切行政性收费外,其它建设配套收费予以适当减免。 第十七条 凡进入新建市场经营的业户,免收1-3年工商管理费,其各种税收实行从低、从优征收办法,具体标准由税务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 凡进入市场经营的业主,必须持证(照)经营,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严厉打击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抬等抬价、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等违法行为,逐步形成统一、开放、交易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十九条 强化物价监管。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日之起施行。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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