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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施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劳动保险费用、职工养老、待业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用的来源(以下统称建设劳保费用),促进施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根据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固始县人民政府固政文[2005]116号《关于对建设工程成本构成中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设劳保费用是建设工程统一规定的造价构成部分,具体含在工程造价规定计价项目中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凡是在固始县辖区范围内,执行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综合基价的项目,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园林、抗震加固、维修等工程,其建设劳保费用管理均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 实行建设劳保费用直接向建设单位统一收缴管理后,施工企业不再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该项费用,招标投标工程和工程结算也不得将该项费用列入标底价、投标报价、合同价和结算价。 第五条 为了统一统计口径,建设单位可将缴纳的建设劳保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成本,施工企业可列入工程施工产值。 第六条 固始县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与固始县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合署办公,以下简称县建设劳保办,是全县建设劳保费用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建设劳保费用的收缴、拨付、调剂及日常管理; 2、负责劳保费用及财务报表的建立、数据的收集、汇总,对调剂拨付给施工企业的劳保费用使用情况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服务; 3、加强同施工企业联系,及时掌握施工企业承建工程施工进度及实际工程造价情况,确保劳保费用的足额收缴及按时拨付。
第二章 建设劳保费用的收缴标准及程序
第七条 劳保费用由建设单位缴纳,缴纳标准按照现行各类工程费用标准确定的计算办法和费率执行。 第八条 因设计施工图纸不全未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工程,其建设单位劳保费用可按照审批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作为计算基数。经批准没有施工图预算,也没有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的工程项目,可参照固始县定额站发布的工程造价指标确定缴纳基数,并按相应工程计取标准收缴。 第九条 凡在固始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工期和工程类别标准审定时领取《固始县建设定额劳保费用缴纳通知单》,到县建设劳保办办理建设劳保缴纳手续。建设单位须持《固始县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缴纳通知单》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未进入县建设局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工程,建设单位应主动到县建设劳保办办理建设劳保费用缴纳手续。 第十条 建设劳保费用原则上应一次性缴纳,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提出分期缴纳工程项目建设劳保费用申请。经研究批准后可与建设劳保办签订《固始县建设劳保费用分期缴纳协议书》,按规定时间分期缴纳建设劳保费用,但首次预缴不能少于应缴总额的50%。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或不按协议时间和数额缴纳建设劳保费用的,县建设劳保办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监理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劳保费缴纳手续时,应主动提供以下资料: 1、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 2、经审批的施工图预算书或经审查的招标工程标底价。 3、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中标后,应持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到县建设劳保办备案。
第三章 建设劳保费用的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 凡承接已缴纳了建设劳保费的工程,并参与当地社会保险的施工企业,即可向县建设劳保办提交建设劳保费拨付申请。 第十四条 外地进入我县施工企业申请拨付具备的条件: 1、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的,须出具当地社会保险部门上年度收缴和返还该企业建设劳保费用的证明; 2、未参加当地社会保障的,应由当地财政部门出具其上年度劳保费用实际支出情况证明,同时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 第十五条 符合劳保费用拨付条件企业,经审核属实者,应向县建设劳保办领取《固始县建设劳保费用拨付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后交县建设劳保办,作为拨付依据。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在向县建设劳保办提交拨付申请的同时,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及中标预算书等复印件; 2、建设单位留存的本工程建设劳保费用缴纳通知单复印件; 3、建设单位认可的工程量完成报表和对应的施工图结算; 4、上年度企业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缴纳和返还该企业建设劳保费用原件及复印件; 5、上年度企业发放的退离职工工资表和下岗职工工资表原件及某月工资表复印件; 6、已拨付建设劳保费的工程再次申请拨付时,还须提交上述资料中的第3款及上次拨付的拨付审批表复印件。 第十七条 建设劳保费的拨付标准 1、参加社会保险的施工企业,上年建设劳保费实际支出少于县建设劳保办收缴数额的,按有关规定扣除业务经费和风险积累金后,按工程进度拨付,实行支出额抵补后不再拨付。上年建设劳保费实际支出大于县建设劳保办收缴数额的,按有关规定扣除业务经费和风险积累金后,按工程进度全部拨付给企业。 2、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施工企业,经县建设劳保办确认确有劳保费用支出的,由县建设劳保办不低于收缴额的20%拨付。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县建设劳保的工作,主动向县建设劳保办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准确报送有关统计资料。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作弊、虚报资料的,一经发现,将停拨该项工程的建设劳保费。
第四章 建设劳保费用的调剂程序
第十九条 建设劳保费用的调剂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凡列入我县劳保费特困企业名单的施工企业,具备年终建设劳保费的调剂资格; 2、建设劳保费特困施工企业具有的基本条件: (1)参加社会保险满三年以上的; (2)近两年内未发生不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或不缴纳(拖欠)建设劳保费的; (3)长期在固始县承担施工任务的骨干施工企业; (4)连续两年企业承接工程的建设劳保费小于实际支付建设劳保费70%以上者。 3、申请调剂建设劳保费用的施工企业,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本年度在当地上缴、返还保险费的凭证复印件及财务报表; (2)本年度企业建设劳保费用拨付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3)单位年施工总产值及在固施工产值财务报表; (4)本年度企业建设劳保费用; (5)经企业主管劳动人事部门认可的反映企业在编职工及离、退人员情况的劳资报表。 第二十条 在固参加社会统筹的施工企业当年施工产值对应缴纳的建设劳保费用明显低于核定的最高拨付限额的,可自愿在每年11月中旬向“固始县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递交调剂申请,报经县建设局批准后统一安排调剂。建设劳保费的调剂工作每年安排一次。 第二十一条 县建设劳保办按规定提取业务工作经费和风险积累金后,其余额部分原则上拨付、调剂给施工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建设劳保费用是国家为施工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建立社会保障的专项费用,是施工企业离退休职工的“活命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减免、截留、拖欠、挪用此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劳保费用从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中分离出来后,施工企业不得再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建设单位不得将此项费用转稼给施工企业。否则,一经发现,应予追回。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建设劳保办拨付、调剂给施工企业的建设劳保费用,施工企业应列入专项科目,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县建设劳保办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全县建设劳保费用管理工作由县建设劳保办统一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有关事项按固始县人民政府固政文[2005]116号文件规定执行。上述各条款由固始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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