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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足额征收到位,根据《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信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的范围:在全县范围内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通过提高水资源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增加的收入。新增的水资源费按30%计入南水北调基金(资金),其余70%的资金作为水利建设资金由县政府安排使用。 根据上述原则和各乡镇取用水量,确定各乡、镇应筹集南水北调基金(资金)数额。 第四条 水资源费调整后征收标准:(一)县城公共供水户,在现行水价基础上,居民生活用水增加0.15元/立方米,其他用水增加0.25元/立方米。(二)自备取用水户取用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25元/立方米。(三)疏干排水再利用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20元/立方米。(四)水力发电用水、循环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002元/立方米。(五)自备取用水户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县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居民、工业用水0.6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0.8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1.5元/立方米;县城建成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居民、工业用水0.5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0.7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1.3元/立方米;城市建成区以外和各乡镇街道的居民、工业用水0.4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0.6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1.00元/立方米;地温空调用水的0.04元/立方米。 第五条 南水北调调基金(资金)征收方式:城市公共供水水资源费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售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征收;城区自备用水户和各乡镇自来水厂、自备用水户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取水环节征收。 所征收的南水北调基金,全额上缴县财政主管部门,县财政主管部门按月将南水北调基金按照征收计划上缴市财政主管部门。上缴后留成部分作为县水利建设资金,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工程建设情况提出资金安排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自来水公司从史河橡胶坝取水水资源费上缴后留成部分的30%用于史河橡胶坝工程维修和除险加固)。 县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单位收入的监管,确保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和及时上缴财政。 第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自备取用水户缴款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按取水量足额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不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按取水工程或设施最大取水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予以处罚。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县供水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并按月足额缴入县财政专户。不得少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手续费按1%执行。 第八条 征收单位应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机构的力量,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到位,为足额征收提供保障。 第九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按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政[2002]16号)的规定执行。水资源费的使用按照《河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南水北调基金(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县人民自觉交纳基金积极性,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案件处罚力度,对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要从重、从快、从严处理,确保南水北调基金(资金)足额征收到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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