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公平、及时、准确、服务、便民
固始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索  引 号: QE01-0201-2009-0000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日期: 2009-7-4
地      区: 固始县 单      位: 县政府办公室 分      类: 政府规章

 

总   则
  一、为加强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设高效、务实、勤政、 廉洁的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充分发挥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作用, 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活动, 简化办事程序,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县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四、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除负责分管工作外,受县长委托,可以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主持经济形势分析例会,协调各位副县长的工作。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对县长负责。受县长委托,可以负责分工外的其他工作,召开县     长办公会议,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县长、常务副县长报告。
  九、县长因事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政府全面工作。县长、常务副县长同时外出,由指定的副县长主持日常政务工作。
  十、县政府对各工作部门实行分工负责制、分级负责制。各分管副县长对分管工作负责,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负责。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汇报,由分管副县长提出初步意见后,向县长汇报,不得越级汇报、多头汇报。需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或向县委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的重大事项,由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向分管副县长汇报,再由分管副县长向县长汇报,由县长决定。未经政府常务会讨论或县长决定的事项不得越级汇报。
 
会 议 制 度

  十一、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经济形势分析例会制度。
  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各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乡、镇长和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2.讨论重要行政规章和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3.通报形势和重要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4.讨论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县政府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十三、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武部长和办公室主任参加,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县人大、县政协领导人参加,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学习上级的重要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2.讨论决定报请市政府审批或县委、县四大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3.讨论决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重要议案;4.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定县政府全体会议议题;5.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发布的重要政策;6.研究决定有关人事任免;7.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8.分析形势,通报县政府工作情况和各项工作预安排;9.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重要事项。县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十四、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有关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五、经济形势分析例会由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有关副县长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其主要任务是:分析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经济运行的预测、调控。经济形势分析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十六、县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          确定;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县长、副县长确定。
  十七、凡提请县政府会议研究的问题,有关部门必须事先调查研究,提出可供参考的若干解决方案。涉及其他部门、乡镇的,应主动协商,仍有分歧意见的要如实汇报。乡镇、部门请示的问题,经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或县长能够协调解决的,不再提交会议研究;可以通过县长办公会议解决的问题,不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县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应将议题提前通知参加会议单位。与会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汇报、发言要开门见山、言简意赅,不得增加与既定议题无关的内容。乡镇、部门参加或列席县政府召开的会议,必须按通知要求执行,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确实不能到会的,须于会前向县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呈报替补人员,征得同意后方可参加。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一般限行政主职,确需带助手的,应事先征得县政府办公室同意。
  十九、除会议组织者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录音录像;凡会议未作出决定或已作出决定暂需保密的事项和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经济形势分析例会均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并按规定范围传达。未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批准,会议记录不得借阅、翻印或者公开刊载、引用。
  二十、县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乡镇、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确保政令畅通。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一、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县政府各部门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必须事先向县政府办公室申报,按程序批准后方可召开。凡属专业性强的部门业务工作会议,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也不要邀请县政府领导成员出席会议。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需乡镇、部门行政主职参加的,必须报县长批准;需行政副职参加的,必须报常务副县长批准。
   二十二、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在不需保密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性质类似或时间相近的专业会议,尽量合并召开。
  二十三、实行会议采购制,尽力压缩会议经费。属财政全供、无预算外收入的部门,开会须提前报批,开支由财政部门结算;其他部门谁开会谁出钱;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会费由办会单位共同负担。

公文处理制度

  二十四、县政府受理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及其部门,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发送给县政府的公文。副科级(不含县直属机构)以下单位的公文,除重大灾情、事故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十五、县政府受理的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加签、运转。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正式文件,送常务副县长签批;属省、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下发的其他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来文,由主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签批。办公室根据签批意见运转传递。
  二十六、各部门、各乡镇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主送单位必须明确。对主送“县委并报县政府”或“县委、县政府”的公文,只送有关领导同志阅知而不受理。报县政府的公文,一律先送政府办公室登记,领导本人不直接受理。部门要求以县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制发的公文,必须事前征得主管副县长同意,报送时要注明发文背景,随文附上相关资料和单位行政主职的审阅意见。
  二十七、以县委、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联合印发的公文,经县长、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签后转县委办公室办理。
  二十八、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属于主管副县长分工负责的问题,由主管副县长审核签发;涉及其他副县长主管的工作,经有关副县长审核同意后由常务副县长签发;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向上级行政领导机关的请示、报告,由县长签发;属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的,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签发。系县长、副县长批示办理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属部门要求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送主管副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办公室主任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二十九、公文审核实行逐级把关责任制。办公室对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要严格审核,对文稿质量,以及文种、格式等逐一把关;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政策或法律问题的各类文件,先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备案。办公室初审的公文,经分管副主任审修后,按公文传递程序送主管副县长或县长审核。未按规定程序审核的公文,不得印发。
  三十、县政府的文件宜于公布的,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
  三十一、公文制发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力求精简发文。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同的发文形式。公文运转应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凡送请阅示、审批的公文,办公室应认真登记,抓紧办理。重要特急公文,专人限时办理。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切实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公务活动制度

  三十二、县政府领导同志在县内调查研究、检查工作,要尽量减少随行人员。无特别需要,不事先通知,不要求乡镇、部门主职陪同,并严格执行“同城不吃饭、下乡工作餐”的规定。县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按此原则执行。
  三十三、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县长、副县长每月初列出当月工作的预安排要点,在当月政府常务会上通报,并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印发县政府领导成员及有关单位,以便沟通情况,指导面上工作。
   三十四、需要县政府领导成员参加的临时性公务活动,县政府办公室应及时请示县长、常务副县长或临时主持工作的副县长予以安排。
  三十五、确需县政府领导成员出席的公务活动, 主办单位应提前提供较为详细的活动方案和背景材料,需要领导同志发表讲话的应附上讲话初稿。
  三十六、县政府领导同志从事公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掌握适度。县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小型会议,出席部门、乡镇的会议或活动,一般不作新闻报道。县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本人审定。
  三十七、县政府各部门每月初要将上月工作情况和当月工作预安排向分管副县长汇报,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应同时向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县政府组成人员离县出差,须事先报告县长批准。

督查工作制度

      三十八、高度重视政务督查工作。政务督查工作范围:上级行政领导机关和县政府重要文件中要求限期落实的事项;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县政府全年工作部署、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要工作事项;上级机关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批查、交办的事项;全国和省、市、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例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反馈。
  三十九、各级、各部门要把督促检查作为保证决策落实的重要措施,拿出时间和精力切实抓好。县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全县政务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
  四十、凡属督查范围内的事项,都要逐项登记,分类建档。根据督查内容拟定主办单位,提出办理要求,明确办理时限,送有关领导审签后,按批示意见通知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要明确专人,认真办理,及时反馈。
  四十一、各单位行政主职为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督查工作负总责。交办单位安排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要无条件接受,严禁以任何理由推拖不办。
  四十二、所有督查事项,不论办结与否,均应按规定的时限报告或答复办理落实情况,上报材料应客观全面,简明扼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需定向答复的,在正式行文之前要送交办单位审核,以确保答复质量。
  四十三、严格保密制度。无论是领导同志批示,还是办理过程中了解的各种情况,都要注意保密。对因泄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十四、县政府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地通报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年终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奖优罚劣。对先进单位给予奖励;对没有正当理由,经多次督促仍无动于衷的,要责令说明情况;对故意顶拖不办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除在全县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