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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河南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精神,为切实推进我县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城市医疗救助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城市低保户和贫困城市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城市医疗救助从贫困城市居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基本原则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坚持以多方筹资、多种形式、量力而行的原则,逐步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中,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人员。 (二)城市居民中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因重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履行申报、家庭调查、审核手续并县人民政府认定后的人员。 三、救助办法 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差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医疗费用并因此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 第一条 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凭正规医疗费用支出单据,由民政、医管部门核审后予以救助。3000元以下(含3000元)按20%的比例予以救助;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含8000元)按30%的比例予以救助;8000元以上的按40%的比例予以救助,但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二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经医保部分核准报销后,在医保部门认可的用药、诊疗目录范围内开支仍然过大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予以救助。3000元以下(含3000元)按10%的比例予以救助;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含8000元)按15%的比例予以救助;8000元以上的按20%的比例予以救助,但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3000元。 第三条 城市居民中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虽已参加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因患重病,经报销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民政部门予以救助。救助起付线为10000元,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按15%予以救助;2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按20%予以救助,30000元以上按一次性救助8000元标准执行,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因患重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市居民,凭正规医疗费用支出单据,经民政、医管部门审核后,救助起付线为10000元,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含10000元)按20%予以救助;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20000元)按25%予以救助;30000元以上按一次性救助8000元标准执行;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按规定领取的城市医疗补助凭证,并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20日内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民政部门和城镇职工医疗经办机构对上报的有关材料应在15日内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和其他发放办法。 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城市医疗救助原则由城镇职工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医疗救助对象如确需转院治疗,原则上按城镇职工医疗规定的转诊手续并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转院。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并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五)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对救助对象在门诊、用药、诊疗及住院等方面给予减免,使救助对象得到更多的救助。 (六)要充分体谅救助对象的困难,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高尚的医德医风,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不对救助对象乱开大处方,对于救助对象支付医疗费确有困难的情况下,要给予相应的救济。 六、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县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上级财政支助、县财政预算拨款、彩票公益金投入、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等多渠道筹集。 (一)各级补助金额由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全县医疗救助人数、财政状况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专项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支持。 (二)县彩票发行机构筹集的彩票公益金予以资助。 (三)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医疗资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组织与实施 城市医疗救助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由民政部门管理。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三)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试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 (五)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六)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固始县民政局 固始县卫生局
固始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固始县财政局
固始县生产救灾办公室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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