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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QE01-0201-2009-0000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日期: 2009-7-4
地      区: 固始县 单      位: 县政府办公室 分      类: 政府规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固始县域内从事村镇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实施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铺设活动、市政基础建设活动。
  第四条 村镇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村镇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以及农民自建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外,还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实施由各乡镇村镇发展中心负责。
  第七条 各类村镇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划批准文件。
  第八条 村镇建设工程(除农民自建二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 限额以下工程中农民自建两层以上住宅建筑,建设方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村镇建筑工匠施工并签订建房协议。选用通用图的,建设方应当与具有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技术服务协议。
提供工程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指导建设方选用符合自建住宅技术标准的图纸,并负责为选用自建住宅通用图或者标准图集的建设方提供基础设计等。
第十条  村镇建设工程在工程开工前应交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村镇建设工程作为商品用房出租、出售时,开工前应取得施工图纸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村镇建设工程的开工实行安全监督制度。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开工前到各乡镇村镇发展中心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以各乡镇村镇发展中心为单位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检查管理。凡不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准开工。  
  第十三条 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方在开工前,须向各乡镇村镇发展中心申请开工批准。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规划批准文件;
(二)安全监督手续;
(三)建筑工程施工图;
(四)与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或者与有资格的村镇建筑工匠签订的建房协议;
(五)交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票据;
(六)图纸审查合格证书(限于房屋作为商品用房出租、出售的工程)。
  各乡镇村镇发展中心每10日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
  第十四条 村镇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建设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挂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批准书文件复印件。
  第十五条 承建方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质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或者村镇建筑工匠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六条 承建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第十七条 工程中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具有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
  第十八条  承建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在现场周围设置围栅或者围墙。建筑工程实际进度至二层主体,单层建筑物和构筑至地面2米以上,应当采用密目网或其他装置进行遮护。
第十九条  承建方在施工现场用电作业应当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用火作业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承建方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巡视和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建筑安装生产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二十一条 限额以下工程(除农民自建住宅外)的建设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承担村镇工程设计的单位或者受委托提供工程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工程的地基验槽、基础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责任制,各乡镇村镇发展中心应当配备相应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要坚持服务和监督并重的原则,对工程的设计、施工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工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各乡镇村镇发展中心应当建立相应的检查报告制度,明确检查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 检查人员发现未经开工批准而擅自施工的项目,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村镇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承建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负责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村镇建设工程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批准而擅自开工的;
(二)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相关规定对施工现场实行管理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