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固始县城镇退役士兵
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固始县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固始县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月十四日
固始县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规定由政府为其安置就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坚持个人自愿,应向当地退伍安置部门写出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经退伍安置部门审核后,签定协议书,并由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给由河南省民政厅印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第四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下列城镇退役士兵可申请享受自谋职业相关优待:
(一)98年以前系本地非农业户口(不含异地入伍和服役期间购买、转办的户口)且占本地非农指标入伍的;99年后入伍,必须是安置对象的。
(二)在部队服役期间,经部队批准为因公十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并在河南省民政厅备案的;
(三)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
(四)转业士官:是指三级以上士官,服役十年以上。
第五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退伍安置部门发给的《自谋职业证》领取一次性扶持自谋职业经济补助。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城镇退役义务兵服役满2年,每人一次性补助15000元,然后根据年限,从第3年起,每增加1年军龄加1000元;
(二)转业士官服役满10年,每人一次性补助15000元,然后从第11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加1000元;
(三)服役期间个人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3000元,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增发2000元,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1000元。多次获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其所获最高荣誉称号或者所立功的最高一项计发。
(四)伤残军人除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同时享受在乡伤残抚恤优待金待遇。
第七条 已安置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要求自谋职业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退伍安置部门移交到劳动就业机构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转至乡、镇或社区办事处。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建立自谋职业保障金专户,由安置部门负责发放,保障金的来源:
(一)财政部门根据每年自谋职业的人数和补助标准,直接将保障金划拨到退伍安置部门财政专户。
(二)依照有关安置政策,对完不成安置计划的用人单位,实行有偿转移安置任务的资金(即每少接收1人缴纳3万元)。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的,由县财政局从其单位银行帐户中直接划拨到退伍部门保障金财政专户。
(三)依照国防义务人人有责的原则,通过合法渠道筹措和社会捐助的资金。
第十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其军龄和自谋职业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第十二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门等9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