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政文〔2007〕47号
关于印发固始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固始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始县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二月七日
固始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
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加强全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全县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技术改造和区域开发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公开、便民、及时的原则,提高工作效能,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第五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监察、文化、水利、林业、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结合全县实际,确定全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管范围:
(一)区域类开发项目,包括工业园区建设、成片土地开发、旅游风景区开发、经济技术开发区、专业市场建设等;
(二)资源类开发项目,包括煤炭采选、金属矿与非金属矿采选及各类矿产制品加工等;
(三)工业制造类项目,包括机械制造、食品加工、纺织服装、造纸、林产品加工、钢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金属制品加工、橡胶塑料制造、电子及通信产品制造、电力生产与供应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城镇新区建设、城镇老区改造、城镇道路建设、学校、影剧院、广播电视塔台、无线通讯、卫生服务设施、客运站、批发零售市场建设、城镇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城镇煤气与自来水生产供应等;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大中型房地产开发、个体1000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开发、行政事业性单位办公设施建设等;
(六)第三产业服务项目,包括餐饮住宿洗浴业、娱乐服务业、加油站、洗车汽配业、废品收购业、洗印彩扩业、驾驶员培训基地建设等;
(七)生态影响类项目,包括农业林业开发、畜牧养殖、渔业养殖、水利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等;
(八)未列入以上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七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前置审批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发展与改革部门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或者登记备案时,应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对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及备案手续。
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申请规划选址意见时,应当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对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部门在建设项目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对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对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项目申请建设用地时,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对矿产开发项目申请办理采矿许可手续的,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
工商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或营业执照时,对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不予进行企业登记注册或核发营业执照。
文化管理部门在娱乐服务项目办理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许可时,应当审查娱乐服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对无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娱乐服务项目,不得办理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建立和推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信息互相通报制度。
环保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文化等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之间建立建设项目信息共享机制,有关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将待审批建设项目信息抄送给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应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有关建设项目管理部门。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必须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求。
严禁在下列地区建设产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选址条件的,各项目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审批。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保护区;
(二)珍稀动植物栖息地、天然林、重点保护的河流及滩涂湿地等生态敏感与脆弱区;
(三)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区、城市公共活动地区等社会关注区。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属咨询服务性收费,由建设单位与委托单位按照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共同协商。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时,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方便项目建设单位。
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得超过6个工作日,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
第十二条 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封闭作业,文明施工,保护施工场所周围的环境,对施工中产生的扬尘、粉尘、污水、噪声、振动、废气等污染,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控制扬尘、粉尘及建筑弃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场地必须配套建设防尘设施。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单位安装可能产生噪声污染设备或进行高噪声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施工情况(项目名称、施工场所范围和期限、可能产生噪声的施工设备及采取的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在人口稠密区、党政机关集中地区、医疗单位、文教区,严禁夜22:00至次日晨7:00进行强噪声施工作业(打桩、土方开挖、振动棒、电锯、混凝土搅拌、预制件制造等),因施工工艺需要和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连续作业的,应提前3日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公告后,方能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监测和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建设主管部门与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建设质量检测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施工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时,一并与环保监测部门对施工项目环保设施进行监测,对环境保护设施监测不合格的项目,应不予检测通过。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检测时,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不予验收通过。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运行的3个月内,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10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加大建设项目环保违法查处力度,对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未批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履行“三同时”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由环保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
第二十条 环保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及本规定赋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权限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违规批准项目建设或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规划、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