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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建筑材料使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QE01-0201-2009-0003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日期: 2009-7-4
地      区: 固始县 单      位: 县政府办公室 分      类: 政府规章

 

 


固政办〔2009〕69号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固始县建筑材料使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固始县建筑材料使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O九年六月十六日

 

固始县建筑材料使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材料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固始县(以下简称本县)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材料专指供建设工程使用的钢材、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配件、铝型材、水泥、玻璃、墙体材料、砂、石子、建筑陶瓷、防水材料、水暖管件、电工材料、装饰装修材料、节能环保、消防器材等直接影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建筑环境质量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用材料和建设用工业产品。
  第三条 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合格的、并能满足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
  鼓励采用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新型建筑材料,限制并逐步淘汰耗能高、污染环境的建筑材料。
  第四条 凡在本县生产、销售、使用建筑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本县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 固始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建筑材料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固始县基本建设标准定额造价管理站受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办理建筑材料登记备案及《固始县建筑材料使用登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证明》),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登记备案的建筑材料在工程中的使用。
  固始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县主管部门委托对登记备案建筑材料进场进行质量管理、监督、检查。
   第七条 凡在本县境内建筑材料的生产或销售者,应持有关材料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建筑材料的具体范围有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该项工程的质量要求,选用能够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不得降低标准选用材料,不得选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购进使用的建筑材料必须是合格产品。选购建筑材料时,应当检验生产或销售单位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
  第十条 凡国家和省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以及国家明令取缔或关闭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建筑材料,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不予登记备案,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选购使用。
  第十一条 本县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已登记备案的建筑材料,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从县主管部门公布的备案名录中选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建筑材料其生产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经济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未列入国家或省、市、本县明令禁止、淘汰产品目录;
  (二)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卫生标准要求,有登记备案前一年内本县或市、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合格报告;
  (三)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已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四)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取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灰、砂、石等地方材料除外)。
 第十三条 建筑材料生产、销售单位在申请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三)产品现行执行标准;
(四)登记备案前一年内由本县或市、省级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艺要求、保管、使用安全措施资料;
  (六)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灰、砂、石等地方材料除外);
  (七)产品抽样检测合格报告;
  (八)属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的,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
  申请登记备案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 具体负责登记备案的部门在收到登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本 办法规定的申请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签发登记备案回执,发给《备案登记证明》,并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登记备案建筑材料目录;不符合条件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建筑材料的生产及销售单位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时,应在发生变更的三十日内,向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时须提交的变更证明资料:
  (一)单位名称变更时
  (二)产品注册商标变更时
  (三)生产工艺、设备等主要条件变更时
  (四)产品规格型号变更时
  (五)生产、经营场地或企业注册地变更时等。
  第十六条 在登记备案有效期内登记备案的产品在施工现场被抽检一次质量不合格的,吊销其《登记备案证明》,并从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其产品《登记备案证明》申请。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证明》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在办理年度审验时,持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缓办理《登记备第案证明》年度审验手续,并公开通报批评:
  (一)经查实,申办材料严重失实的;
  (二)产品有质量隐患的;
  (三)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的;
  (四)擅自涂改、出借《登记备案证明》的;
  (五)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单位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建筑材料实行跟踪管理制度,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由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其主要指标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使用。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建筑材料进场进行见证取样及送检程序进行监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抽查。
  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对建筑材料进场进行验收和登记,对未取得《登记备案证明》的建筑材料严禁进场,对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发现登记备案建筑材料不合格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和封存并及时上报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单位工程的基础、主体的验收阶段和竣工验收备案前,建筑材料的使用或销售单位,应提供该单位工程所使用建筑材料的登记备案资料,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在建工程不得进行下道施工工序,竣工工程不予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固始县基本建设标准定额造价管理站查询本县建筑材料的备案、记录和公布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固始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办法  通知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