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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公告
索  引 号: QE500-0601-2011-0000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日期: 2011-3-17
分      类: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成文时间: 2011-3-17
地      区: 固始县 单      位: 县物价局

公 告 食盐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商品,针对我县昨天傍晚发生的食盐抢购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食盐属政府定价,我县500克纸箱纸塑袋含防伪标志小包装食盐,县城以上市场零售价格1.2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上级制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和拒不执行。 二、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物价局将针对食盐价格上涨情况,采取必要的强硬手段,依法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固始县物价局 201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