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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工作已进入法定程序
索  引 号: QE500-0601-2011-0001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日期: 2011-11-4
分      类: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成文时间: 2011-11-4
地      区: 固始县 单      位: 县物价局

根据固始县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纪要和有关领导同志批示,经请示省发改委同意,我县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工作已进入法定程序。 一、水价调整的总体要求。当前,水价调整的总体要求,一是要以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为目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要统筹社会经济发展和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重点缓解污水处理费偏低的问题。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水价调整的力度和时机,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三是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水价调整工作的平稳实施。 二、严格履行水价调整程序。一是加大成本监审力度。要加强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监审,完善成本约束机制,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强化自我约束,切实加大水费收缴力度,严格控制人员的不合理增长,着力降低管网漏损,抑制不合理的成本支出。二是依法履行听证制度。水价调整方案的制定和出台,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加强与听证参加人员及社会各界的沟通,提高水价决策的透明度。 三是合理确定水价调整时机和力度。要统筹考虑本地区水价调整工作,区分轻重缓急,合理把握水价的调整节奏和调整幅度。 三、完善水价计价方式。一是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要尽快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级别的水量基数及其比价关系,减少水价调整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对非居民生活用水,要继续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二是尽快对环卫、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实施按用水量计取水费,促进节水和降低供水企业产销差。三是适当确定各级水量间的差价。实行阶梯式水价和超定额加价的城市,可在合理核定各级水理基数的情况下,适当扩大各级水量的价差,促进节约用水。 四、理顺水价结构。一是简化水价分类。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各类用水的结构,逐步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浴、洗车用水等,特种用水范围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二是突出调整重点。污水处理费偏低的地区,调整城镇水价时要优先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同时,要综合考虑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的运营情况,着力解决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促进供排水行业协调发展。三是理顺再生水与城市供水的比价关系。要加大再生水设施建设的投入,研究制定对再生水的生产使用的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再生水使用成本。再生水水价的确定,要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鼓励再生水的使用。要强制部分行业使用再生水,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 五、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为避免调价对低收入家庭产生较大影响,在调整水价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要根据水价调整的影响,对低收入家庭因地制宜地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等多种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