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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行政许可项目的内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索  引 号: QJ460-0901-2009-0000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日期: 2009-7-15
地      区: 新县 单      位: 盐业局 分      类: 盐业行政许可项目相关事项

(一)盐业行政许可项目内容

《食盐零售许可证》

(二)盐业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其生产、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工业盐依照有关规定实行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食盐专营的顺利实施。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点,必须经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食盐零售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

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点,必须按照规定渠道购进食盐,不得违法购销。

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

(三)盐业行政许可项目条件

1、有固定营业场所;

2、信誉良好,无售假行为;

3、符合零售食盐的卫生、储存条件;

4、店址布局合理,方便群众购盐;

5、能够自觉遵守盐业法规,接受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盐业行政许可项目数量

食盐零售许可一项

(五)盐业行政许可项目程序

1、申请人填写一份申请书,提交单位(个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2张。

2、办证部门实地核查申请人的食盐经营条件。

3、申请人填写《食盐零售许可证》申领表。

4、符合经营条件的申请户,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情况特殊的,现场办理)。

(六)盐业行政许可项目期限

七日内给予办理完毕(情况特殊的,现场办理)。

(七)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食盐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

《食盐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二)

《食盐零售许可证》申领表

(八)盐业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情况

按照上级盐业部门通知安排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