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盐业行政许可项目的内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 |||||||
| 索 引 号: | QJ460-0901-2009-00001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发布日期: | 2009-7-15 | ||
| 地 区: | 新县 | 单 位: | 盐业局 | 分 类: | 盐业行政许可项目相关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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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盐业行政许可项目内容 《食盐零售许可证》 (二)盐业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其生产、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工业盐依照有关规定实行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食盐专营的顺利实施。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点,必须经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 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点,必须按照规定渠道购进食盐,不得违法购销。 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 (三)盐业行政许可项目条件 1、有固定营业场所; 2、信誉良好,无售假行为; 3、符合零售食盐的卫生、储存条件; 4、店址布局合理,方便群众购盐; 5、能够自觉遵守盐业法规,接受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盐业行政许可项目数量 食盐零售许可一项 (五)盐业行政许可项目程序 1、申请人填写一份申请书,提交单位(个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2张。 2、办证部门实地核查申请人的食盐经营条件。 3、申请人填写《食盐零售许可证》申领表。 4、符合经营条件的申请户,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情况特殊的,现场办理)。 (六)盐业行政许可项目期限 七日内给予办理完毕(情况特殊的,现场办理)。 (七)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食盐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 《食盐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二) 《食盐零售许可证》申领表 (八)盐业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情况 按照上级盐业部门通知安排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