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QJ01-0301-2011-00002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1-11-29 | ||
| 分 类: | 政府工作报告 | 成文时间: | 2011-11-29 | ||||
| 地 区: | 新县 | 单 位: | 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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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2011〕16号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11年县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县政协八届五次会议交给政府系统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总计129件、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总计79件。为认真做好今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提案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具体形式,也是畅通民主渠道、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手段。认真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两转两提”,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提高政府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是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各承办单位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办理工作,并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对重要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研究办理;所有建议和提案的复文要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 二、完善办理工作制度,改进工作方法,注重求实求效,保证办理工作质量 各承办单位要增强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主动性、自觉 性,进一步完善办理工作责任制度和目标考核等制度,健全承办工作网络,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促进办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要改进工作方法,采取召开座谈会、登门拜访、专题调研以及电话联系等方式,及时沟通情况,认真领会所提建议、提案的意图,取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要把解决问题、取得实效、保证质量作为主导思想贯穿办理工作始终,不断提高问题的解决率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满意率。凡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应予解决而又具备解决条件的,要认真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制定方案,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在建议、提案办复后,要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逐项抓好落实。 三、强化协作意识和时效观念,共同及时完成办理工作任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和签收。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应于接到建议、提案10日内与县政府办公室联系,不得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对涉及多个单位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协商,汇总有关意见并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将本单位意见于收到建议、提案一个月内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予答复。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县人大选工委、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提案委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期限。建议、提案须在今年7月30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要尽量早答复、早落实,坚决杜绝临时突击办理现象。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掌握办理工作进度;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落实情况;配合县人大、县政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 四、规范答复文件格式,准确标注办理结果,严肃对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反馈意见 (一)各承办单位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答复文件要严格按照规范的格式办理答复(见附件1、2)。复文要根据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准确标出办理结果(标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采纳的,所提问题已有规定并且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复文须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见附件3)。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反馈意见,各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严肃对待。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不满意的建议、提案,县政府办公室要挂牌督办,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和见面会等形式与代表、委员们沟通。县人大选工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或者县政协提案委建议重新研究办理的,原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并于一个月内办结。 (二)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复文应寄送所有建议、提案人,不得少寄或漏寄。 (三)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复文须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信封、邮票。 附件:1.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复文格式 2.承办单位答复政协提案的复文格式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1: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复文格式 新县 (局、委、办)文件 〔2011〕 号 签 发 人:
办理结果: 关于对县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 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 ”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答复正文) (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单位: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注:涉及几个单位的答复意见,应在“收悉”后增加“经与××××局(委)共同研究”等语句,或在复文中予以说明。 附件2:承办单位答复政协提案的复文格式 新县 (局、委、办)文件 〔2011〕 号 签 发 人:
办理结果: 关于对县政协八届五次会议第 号提案的答复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 ”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答复正文) (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单位: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注:涉及几个单位的答复意见,应在“收悉”后增加“经与××××局(委)共同研究”等语句,或在复文中予以说明。
主题词:建议 提案 办理 通知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2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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