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QJ01-1104-2011-00032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1-11-29 | ||
| 分 类: | 社会保障 | 成文时间: | 2011-11-29 | ||||
| 地 区: | 新县 | 单 位: | 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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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城办、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新县支行、林业局、国有林场、运输集团公司,新集镇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等八部委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豫统文〔2011〕123号)精神,为及时掌握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按照省、市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举措。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对于准确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展情况,为党委、政府加强科学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精心组织,扎实有效开展工作。 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为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工作开展的协调一致,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成立由县统计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县支行)、林业局、国有林场、新城办、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输集团公司和新集镇参加的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分析与发布协调小组。各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并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协调小组按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并由县统计局统一对外发布及上报。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由统计、发改、财政、国土、住建、人行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各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的各项工作。 县统计局要认真组织各级统计部门完成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完成情况统计,收集并审核部门统计数据,做好数据的汇总、分析与发布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及资金情况统计,在季后3日前向县统计局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及棚户区、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与完成情况等相关季度数据。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情况统计,在季后3日前向县统计局提供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等相关季度数据。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统计,在季后3日前向县统计局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本年实际供地情况等相关季度数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及筹集情况统计,在季后3日前向县统计局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与筹集情况等相关季度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新县支行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银行贷款情况统计,在季后3日前向县统计局提供相关季度数据。 县林业局、国有林场负责苗圃场和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情况统计,在季后3日前向县统计局提供相关季度数据。 县新城办、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输集团公司和新集镇负责本单位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情况统计,在季后3日前向县统计局提供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情况等相关季度数据。 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交换各自相关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料和信息,及时准确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模、结构、 四、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业务培训,逐步提高基层和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统计 住房 保障 通知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28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