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县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QJ01-1302-2011-00007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1-11-29 | ||
| 分 类: | 公共卫生 | 成文时间: | 2011-11-29 | ||||
| 地 区: | 新县 | 单 位: | 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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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县直各单位: 《新县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新县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0〕24号)等文件精神,为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医疗保险是指由参保单位及职工(包括退休人员)筹资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险。 第三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年120元筹集,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负担60元,最高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为18万元(46000元—226000元)。具体赔付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6万元以下(46001元—106000元)部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6万元至12万元(106001元—166000元)部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12万元以上至18万元(166001元—226000元)部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5%。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第六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由新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统一筹集、支付、单独列账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实施新县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11〕19号)同时予以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与《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配套实施。 主题词:保险 城镇 职工 医疗 办法 通知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25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