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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裁量内容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Q0410-0202-2009-0002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日期: 2009-10-16
分      类: 市政府法制办文件 成文时间: 2009-10-16
地      区: 信阳市 单      位: 市政府法制办

关于转发河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裁量内容的通知的通知
信政依法办[2009]44号
 
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裁量内容的通知》(豫政责办〔2009〕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在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裁量内容的通知

豫政责办〔2009〕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凡涉及行政处罚裁量的,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本机关拟选择的处罚种类、处罚标准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时间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履行行政处罚裁量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为了贯彻上述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两转两提”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7个专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转提发〔2009〕1号,简称《两转两提通知》)。该通知规定:“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凡有裁量内容的,必须使用规定的六个行政处罚文书样式(另发),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体现裁量的根据和内容。对不按照规定体现导致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适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管理,提出措施,认真贯彻《两转两提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使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二、省政府法制办2007年9月4日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网公布了《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入卷指导办法>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指导办法>的通知》(豫政法〔2007〕46号),为了贯彻国务院《纲要》和省政府的《若干意见》,结合贯彻《两转两提通知》,对其中的六个行政处罚文书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在贯彻《若干意见》过程中一并执行。有关行政处罚文书与这六个行政处罚文书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本通知所附的六个行政处罚文书样式。
  三、本通知对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充分收集证据,为依法、合理裁量提供依据。
  本通知所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均有“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提示,要求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分为三级的,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其认定为轻微、较重或者严重的不同等级之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分为四级的,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其认定为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不同等级之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分为五级的,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其认定为相应的五个违法等级之一,以便为适用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据提供参考。各地各部门在制作六个行政处罚文书样式时,应当根据案情每案制作,不应当预先印制、办案时照样填写。

  附件:六个行政处罚文书样式
                   

                                                                        二○○九年八月四日

 

附件:六个行政处罚文书样式.doc(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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