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在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裁量内容的通知
豫政责办〔2009〕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凡涉及行政处罚裁量的,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本机关拟选择的处罚种类、处罚标准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时间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履行行政处罚裁量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为了贯彻上述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两转两提”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7个专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转提发〔2009〕1号,简称《两转两提通知》)。该通知规定:“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凡有裁量内容的,必须使用规定的六个行政处罚文书样式(另发),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体现裁量的根据和内容。对不按照规定体现导致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适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管理,提出措施,认真贯彻《两转两提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使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二、省政府法制办2007年9月4日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网公布了《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入卷指导办法>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指导办法>的通知》(豫政法〔2007〕46号),为了贯彻国务院《纲要》和省政府的《若干意见》,结合贯彻《两转两提通知》,对其中的六个行政处罚文书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在贯彻《若干意见》过程中一并执行。有关行政处罚文书与这六个行政处罚文书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本通知所附的六个行政处罚文书样式。
三、本通知对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充分收集证据,为依法、合理裁量提供依据。
本通知所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均有“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提示,要求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分为三级的,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其认定为轻微、较重或者严重的不同等级之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分为四级的,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其认定为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不同等级之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分为五级的,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其认定为相应的五个违法等级之一,以便为适用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据提供参考。各地各部门在制作六个行政处罚文书样式时,应当根据案情每案制作,不应当预先印制、办案时照样填写。
附件:六个行政处罚文书样式
二○○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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