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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09年第三季度政府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情况的通报
索  引 号: Q0410-0202-2009-0003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日期: 2009-10-28
分      类: 市政府法制办文件 成文时间: 2009-10-28
地      区: 信阳市 单      位: 市政府法制办

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2009年第三季度政府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情况的通报
 
信政法〔2009〕13号
 
    2009年7月1日到9月30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10个县区政府、2个管理区、3个市政府部门报送的备案文件共计252件。经审查,其中超过备案时限11件(视为未备案) ,非规范性文件61件,予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150件,存在问题并不予公布的文件25件, 作其他处理5件。
    从第三季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情况中可以看出,各县区各部门对备案工作更加重视,上报规范性文件在及时率、报备率和规范率都有很大提高。但仍有个别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问题。主要问题是:
    一、个别文件的法律、法规文件名称用语不规范。如某县政府下发的文件中将《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攻坚计划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信政〔2009〕5号)写为《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攻坚计划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9〕5号)。某县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文件中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9〕30号)写为《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府某部门下发的文件中将《治安管理处罚法》写为《治安管理条例》。
    二、个别文件存在日期不规范的问题。如某县政府办公室在文件中出现“2009年6月31日”的表述,实际上并不存在这一日期。
    三、个别文件的规定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如某县政府在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中规定“全县所有对企业的检查,一律在县‘优化办'登记,经县主要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的,企业要拒绝接待”。某县政府在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件中规定“工商部门要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和成员资格条件,……放宽验资和年检标准”,“合作社到工商部门完成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将申请登记材料和社员名册提交到县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申请领取社员证”。某县政府办公室在关于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文件中规定“凡没有同时具备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经营证照的加油站点,一律依法严查,全部关停、限期整改或彻底关闭”。某区政府办公室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文件中规定“凡是发生农用车载人死亡交通事故的,追究当地政府、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市政府某部门在关于加强外地进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的文件中规定“进信造价咨询企业如有两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清出信阳市造价咨询市场,不得再次进入我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个别文件的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某县政府在文件中规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除全额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外,另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个别文件的规定违反《行政处罚法》中有关行政处罚设定的有关规定,在文件中设定新的行政处罚,如某县政府办公室在关于加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文件中规定“对借机私搭乱建的依法强制拆除,对突击抢种苗木的予以清除没收”,“凡未经审批进行私搭乱建的,一律按违法建设依法予以制止或强制拆除”。某县政府办公室在文件中规定“对于不接受停产整顿的黄砂开采户由县领导小组组织法院、水利、公安等部门和所属乡镇执法人员实行强制停产整顿措施,没收开采机具,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永久取消其河道采砂权”。
    六、个别文件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存在在法律、法规之外添加“从重处理”等实体性规定的问题。如某县政府在文件中规定“对个别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强装强卸、聚众煽动闹事、阻挠拆迁及其它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要予以打击或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从重从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个别文件违反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中关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如某区政府在关于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文件中规定对安置的被征地用户,“成立保洁、物业管理公司,辖区范围内的清洁、保洁、绿化、勤杂及小区的物业管理,按照月工资不低于600元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八、个别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依法行政的要求,规定对政府、政府部门未履行某项职责的行为进行罚款,并采取财政扣缴的措施。如某县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的文件中规定,“对征缴任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直接从当年财政供给经费中扣除1%;征缴任务数额在10-100万元之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直接从财政供给经费中扣除10%;征缴任务数额在10万元以下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缺额部分从财政供给经费中扣除”。
九、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中,仍有一些文件规定县区政府的文件由部门负责解释的内容,违反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有关精神。各地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应随意设定解释机关,而应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10号令)规定,“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在发布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希望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部门从以上情况反馈中,进一步总结经验,不断加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力度,认真贯彻《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高度重视备案工作,确保出台文件的质量,自觉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附件:2009年第三季度政府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文件目录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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