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介 | |||||||
| 索 引 号: | Q0410-2101-2009-00002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发布日期: | 2009-6-5 | ||
| 地 区: | 信阳市 | 单 位: | 市政府法制办 | 分 类: | 市政府法制办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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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职责 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负责市政府的法制工作;对全市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当好政府领导涉及法律方面事务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修改 市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制定的不针对特定人和特定事,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涉及社会管理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具体的形式有规定、办法、细则、决定、命令、通知、通告等。 部门代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建议稿)应以部门正式文件的形式报法制办,并附有起草说明、起草依据等,法制办就文件发布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统一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没有必要的建议不发;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发文条件不成熟的,退回部门;对符合政府发文条件的审查修改后提出具体意见。 三、组织起草规划性文件 法制办组织起草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涉及行政部门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组织力量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考察,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行政执法检查 组织或参与对全市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应根据市政府、市人大、上级政府或上级法制机构的部署进行。 五、具体行政行为监督 对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由法制办责令其纠正或者报请市政府予以变更或撤销。 六、协调行政执法争议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矛盾和争议需要协调的,应书面报法制办或由相关领导交办。法制办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协调,并将协调结果向有关领导反馈。协调不成的由法制办将分岐意见,及法制办的意见和建议,一并上报有关领导审定。 七、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市政府复议的行政案件,法制办应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审查。需要调查事实或勘查现场的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应在法定期间内书面向主管领导提交复议决定的初步意见。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后应及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 对县(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指导。 八、审查建议 对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政府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应及时办理并答复,涉及重要问题应向分管领导请示。 九、行政、民事诉讼 代理市政府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案件的进展和变化情况,涉及案件的重要决定应向领导汇报。 十、证件发放管理 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规定。根据省里统一安排,及时组织好符合申请领证件条件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严格《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发放、管理、年检工作。 十一、规范性文件备案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后5日内将备案报告1份,正式文本5份,起草说明2份,报省政府备案。 对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是否违背法定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对上述方面发现的问题由法制办责令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或报请市政府予以改变或撤销。 十二、承办法规、规章征求意见 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应积极组织座谈和调研,结合信阳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按照时间要求及时上报。 十三、规范性文件清理 配合政府中心工作或根据上级部署,及时对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四、规范性文件解释 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向领导请示后再行解释。 十五、承办 办好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方面的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