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公开指南 | |||||||
| 索 引 号: | Q0340-0202-2009-00003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发布日期: | 2009-4-20 | ||
| 地 区: | 信阳市 | 单 位: | 市规划局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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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规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信阳市规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 公开内容 信阳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信阳市规划局及各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规划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规划局的主要信息: 1、 信阳市规划局及其工作机构领导名单; 2、 信阳市规划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 信阳市规划局工作规划,规划局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4、 信阳市规划局年度重点工作; 5、 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6、 建设工程审批流程; 7、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公开; 8、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公开; 9、 规化成果公开; 二、 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 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2、 公开内容: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 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三、 信息公开方式 (一) 主动公开信息。 1. 公开方式。主要通过本单位网站(网址为:http://www.xygh.gov.cn)、新闻发布会、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 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1. 提出申请。 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信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xxgk.xinyang.gov.cn/xinyang/guihua)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上报送即可。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方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交。 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直接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2. 申请的办理。 ①登记审查。受理机构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办理答复。受理机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属于免于公开的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③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要求,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3. 收费标准。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 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 受理机构。本机关自 办公地址:信阳市行政路19号 受理时间:上午9:00至11:30,下午15:00至16:00 (节假日、公休日不受理申请。) 联系电话:6686019、6686006 传真号码:6686006(传真) 通讯地址:信阳市行政路19号 邮政编码:464000 电子邮箱:xygh520@126.com 四、 监督保障 (一) 投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 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投诉电话:6686018。 (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 公开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