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阳市司法局督查工作办法 | |||||||
| 索 引 号: | Q0110-0101-2008-00001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发布日期: | 2008-4-30 | ||
| 地 区: | 信阳市 | 单 位: | 市司法局 | 分 类: | 公开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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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司法局督查工作办法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要求 1、建立组织。成立督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唐俊华,副组长罗柏林、付元林,成员刘晓、伍吉鸿、邓怀德、厉德同、丁智厚、余红星、王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付元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晓、伍吉鸿任办公室副主任。 2、分工协作。各单位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抓好有关督查工作的落实,形成督查合力。局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督查工作,根据局领导要求,对督查事项进行分解、联系、协调,督促各单位完成督查任务。各单位在办好承办事项的同时,应主动对分管业务进行督办。承办单位应对交办的督查事项积极办理。 3、求真务实。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要摒弃形式主义,务求实效,善于发现问题,真实反映问题,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4、优质高效。各有关单位从查办立项、催办落实到办理结果上报、反馈,每个环节都应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严防溥衍塞责、应付差事,做到不压、不拖、不误,坚持快办、快结、快反馈,确保督查工作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督查内容 1、市委、市政府、省司法厅、市委政法委等上级单位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安排部署; 2、市委、市政府、省司法厅、市委政法委等上级单位的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3、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局月工作例会等重要会议的决定事项; 4、市局印发的重要文件、领导重要讲话中需要落实的事项; 5、市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6、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三、督查方式 督查主要采取书面督查、电话催办、听取汇报、现场督查、暗访督查、督查调研等方式进行。 四、督查程序 1、拟办:在接到领导机关、领导同志的批示、交办事项,或者本机关作出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之后,由局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报局分管领导审定,重要情况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2、立项:办理意见确定后,即可立项。立项一般是一事一立,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则以一个部署、一个决策为单位进行立项。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突发性案件事件等临时性工作,要迅速立项。 3、交办:一般采用发《督查事项交办单》的形式,交有关单位办理,紧急事项可电话或口头交办。交办事项时要做到要求明确、时限具体、责任清楚,既具有权威性,又有可操作性。 4、催办:任务交办后,局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了解督查事项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并适时加以催办,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结。必要时可派人到承办单位进行催办。 5、办结:承办单位要按照市局交办事项有关要求,及时报告办理情况。报告除反映办理结果之外,还要反馈本地本单位贯彻落实的措施、干部群众的反映、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完善的建议。局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报告后要认真及时审查办理报告是否符合交办要求。对于合乎要求的,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报有关局领导审定;对于需要重新办理的,责令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6、反馈:对有关重要决策、部署和重要文件,局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报告落实情况,按照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没有落实三种情况反馈,突出反映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原因;必要时经局有关领导同意,通报有关单位落实情况。对领导批示件,办结后要及时向领导和有关单位反馈。 7、归档:对办结的督查事项,局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销号,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五、承办时限 1、一般情况:对督查事项,凡注明报告日期的,承办位要按日期报告;未规定报告日期的,在接到督查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 2、特殊情况: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3、紧急情况:对紧急事项,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立即办理,即时上报。 六、督查责任 l、建立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度。上级机关批办给市局的,市局主要领导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员负具体责任,对承办结果负责。市局上报的材料,必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重要事项必须经一把手严格把关。各县区司局和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承办事项负总责,必须亲自抓督查工作,及时给予具体指导,并签字上报。 2、建立督查事项办理责任制度。各县区司法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要确定一位负责同志主抓督查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督查事项的办理,并经常与局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信息沟通和联络。 3、建立督查工作奖励惩处制度。承办单位对承办事项不按时、按要求上报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经催办仍不按要求上报的,除通报批评外,责令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报市局办公室;对于延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局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必要时给予或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建立督查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局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督查工作开展情况,以督查工作通报的形式,定期通报各单位督查工作办理情况。 5、建立督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各单位督查工作办理情况列入市局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对办理情况较差,连续两次受到市局通报批评的单位,将取消其年度综合考评资格。 七、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局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