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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信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信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信阳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信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信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应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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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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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密审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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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保密机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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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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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机关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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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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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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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表为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需提请保密审查时使用。
2.如需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按单位领导批示意见进行。
信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地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真实、可靠原则。行政机关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及时、准确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消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服务群众原则。严禁发布与政务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政府信息。 4.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努力实现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五条 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1.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5.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涉及人事、管理、经济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及其实施情况; 6.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责任、职权分工情况; 7.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8.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10.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1.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12.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包括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 14.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6.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7.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8.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支农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9.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20.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乡(镇)政府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政府信息发布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各项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土地的征收、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农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发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商业秘密; 3.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以下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 1.通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门户网站或自建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3.通过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 4.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政府公报、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文件查阅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形式对外公开; 5.通过听证会、质询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6.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手段对外公开; 7.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公开; 8.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要确定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制定信息发布目录。 第十条 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采取书面或上网方式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等方式向相关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在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发布义务,不及时更新、撤消已失效的政府信息而影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单位,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由监察机关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阳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1名负责人,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行政机关的行政服务大厅应当设立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窗口,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进行;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时,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复制信息文件或者提供其他适当形式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供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并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如实报告当年受理申请的件数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同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对本制度进行具体化。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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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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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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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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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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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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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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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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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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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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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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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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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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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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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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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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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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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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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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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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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
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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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 不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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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受理机关无法按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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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填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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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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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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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工作,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评议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工作、社会评议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评议对象是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部门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是否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全面;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在门户网站上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是否设置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无违反规定收取费用问题;有无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问题;有无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提交群众评议等。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社会评议采取年终评议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九条 考核、社会评议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对于考核、社会评议结果优秀的单位,市政府办公室予以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议结果为差的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考核、社会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评议对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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