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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
索  引 号: Q0590-0101-2009-0003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日期: 2009-9-7
地      区: 信阳市 单      位: 市行政服务中心 分      类: 政府规章

 

中共信阳市委  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试行)

(信发〔20071号)

 

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当好中原崛起生力军,建设魅力信阳"的步伐,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严格规范行政许可事项。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要求的许可事项一律取消。各地各部门要依法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收费和执罚项目、标准、依据进行全面清理,保证本部门项目全部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第二条 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坚持"能进则进、应进必进、不进则废""切实可行"的原则,实行"一窗受理、抄告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完成、统一回复、责任追究"的运行机制,全面推进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

    第三条 落实首问负责制度。政府相关部门接待企业和投资者的第一个工作人员为第一服务责任人,第一服务责任人必须热情、快捷地为企业和投资者解决有关问题,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负责介绍或引领到相关部门,绝不能搪塞应付。

    第四条 实行工作岗位无缺位制。建立"工作日全日对外办公、工作人员无缺位、业务工作不间断"的工作制度。严禁出现业务间断或推诿扯皮现象。

    第五条 实行重点项目全程代办制。对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市县重点项目由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代办所有审批手续,指定专人负责为项目提供由立项到开工的全程代办服务,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第六条 实行投资项目"一周办结制"。 对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当场办结的事项,实行即收即办;对程序、条件等相对复杂,不能当场办理的,凡属市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全部审批手续必须在一周内无条件办结。

    第七条 放宽企业登记和办理证照的限制。企业设立登记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其他前置审批项目均改为后置审批。依法清理企业办理证照的前置条件,有关部门不得将商标、广告、合同、法定代表人等专业培训和有关会员费、咨询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作为企业开业和有关许可证核发的前置条件。

    第八条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标准上,坚持"可收可不收的不收,可高可低的按低限收"的原则,所有依法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在媒体上公告。物价部门要制作并向企业发放《企业收费明白卡》,详细列出应缴纳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未列入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监察机关、收费部门上级机关和物价部门举报。

    第九条 实行"企业25天宁静工作日"和检查审批制度。每月1日至25日为企业"宁静工作日",在此期间各级职能部门一律不准到企业检查,国务院、省政府安排的专项检查及市级涉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检查必须向市长报批。25天之外安排的检查,必须报经主管市长批准。

    第十条 继续实行挂牌保护和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对我市规模以上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和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畅通问题发现渠道,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一条 对企业服务收费实行"一证一票两卡"制度。执收单位服务收费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一证),并佩带工作胸卡,填写由市优化办、市物价办下发的《企业缴费登记卡》(两卡),同时开具由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一票);对于无证收费、不使用统一收费票据或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企业有权拒缴,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市所有党政机关、执法部门和派驻单位,要坚决落实"十不准规定"

    1、不准推诿扯皮、拖延办事时限;

    2、不准擅自到企业乱检查;

    3、不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4、不准乱培训、乱评比;

    5、不准增加行政许可实施的条件和程序;

    6、不准利用审批、检查和收费之机吃拿卡要报;

    7、不准只罚不纠或以罚代管;

    8、不准强迫代理和指定供应商;

    9、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查封、扣押企业帐目、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强拉企业生产器械和产品等;

    10、不准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企业。

    第十三条 建立举报投诉督查制度。实行政府市长热线(举报投诉电话12345)和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举报投诉电话666611024小时值班制度,受理和查办在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管理中影响企业发展环境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第十四条 建立解决企业问题的协调机制。由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每两个月负责牵头召开一次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对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遇到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研究,集中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久拖不决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惩处机制。各级各部门对交办、转办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案件应限时办结,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按照《河南省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信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实施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实行经济发展环境"一票否决制"。对严重干扰、妨碍企业和投资者正常生产经营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的;部门之间推诿扯皮、效率低下、随意设卡、服务质量差造成企业和投资者撤资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违反本规定强行到企业、投资者中检查、收费和处罚显失公正,造成企业和投资者越级上访或向本市优化办进行投诉的;以及其他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该单位和领导班子考核评优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优化环境的考核评价机制。把优化环境、绩效考评、政风行风评议和领导干部末位淘汰制结合起来,对地方、单位政策落实情况、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政务公开、勤政廉洁、效能建设、工作作风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单位和工作人员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11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