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省畜牧局关于开展乡村兽医登记工作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Q0460-0101-2010-00001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0-3-11 | ||
| 分 类: | 机构职能 | 成文时间: | 2010-3-11 | ||||
| 地 区: | 信阳市 | 单 位: | 市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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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畜牧局,南湾湖风景管理区社会事务局、羊山新区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信阳工业城社会事业局: 现将省局《关于开展乡村兽医登记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有关要求开展乡村兽医登记工作,并就全市乡村兽医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负责辖区内乡村兽医登记工作。要严格按照文件所要求的登记对象、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开展乡村兽医登记、发证、备案等工作。 二、乡村兽医登记证已由省局统一印制完毕。各县、区要立即对辖区内的乡村兽医数进行初步统计,并根据统计的数目到市局医政药政科领取《乡村兽医登记证》(正、副本)。各县、区在办理乡村兽医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县、区要加强对乡村兽医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任务,并做好乡村兽医的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四、乡村兽医登记工作实行备案制度。各县、区要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将登记的乡村兽医名单汇总后报送市局,并逐级上报备案。乡村兽医登记汇总表一律以电子文档版本(Excel格式)发送至市局医政药政科。文件和汇总表可从信阳畜牧业信息港上下载。 电子邮箱:zhang6780631@tom.com 联系电话:6653732 附:信阳市乡村兽医登记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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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开展乡村兽医登记工作的通知.doc 信阳市乡村兽医登记汇总表.do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