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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农业局行政许可项目
索  引 号: QF200-0101-2009-0001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日期: 2009-6-25
地      区: 息县 单      位: 息县农业局 分      类: 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植物检疫证书

产地检疫

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办事程序:  1、材料受理。植保植检站受理审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和决定。按照产地检疫技术操作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办理时限:  检疫机构应告知申请人产地检疫结束时间。产地检疫合格的,在取得检疫结果后三个工作日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申报材料: 《产地检疫申请书》

收费标准: 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收费标准在货值的0.4%0.6%之间。植物产品的收费按同类作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收费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按照同类作物收费标准的30%计收。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文件

调运检疫

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办事程序: 1、受理材料,植保植检站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和决定。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产地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未经检疫的,植保站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办理时限: 以《产地检疫证书》换取《植物检疫证书》,当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经现场检疫或室内检疫合格的,在三个工作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申报材料: 1、《调运检疫申请书》

           2、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的还需要提供调入地省植树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

收费标准: 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收费标准在货值的0.6%0.8%之间,植物产品按同类作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收费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按同类作物收费标准的30%计收。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文件

息县农业局行政许可项目表

                                

项目名称

设 定依 据

办事程序

办理时限

申报材料

收费情况及关联收费情况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1、申请;

2、对办理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报省审批;

3、对办理生产、经营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以外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批

审核

20

审批

40

1主要农作物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种子检疫人员、贮藏保管人员、种子加工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3、种子检验设施、仪器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4、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5、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6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材料;

7、生产品种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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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计费[2001]

1458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