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息县农业局行政许可项目 | |||||||
| 索 引 号: | QF200-0101-2009-00012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发布日期: | 2009-6-25 | ||
| 地 区: | 息县 | 单 位: | 息县农业局 | 分 类: | 行政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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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植物检疫证书签 产地检疫 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办事程序: 1、材料受理。植保植检站受理审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和决定。按照产地检疫技术操作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办理时限: 检疫机构应告知申请人产地检疫结束时间。产地检疫合格的,在取得检疫结果后三个工作日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申报材料: 《产地检疫申请书》 收费标准: 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收费标准在货值的0.4%至0.6%之间。植物产品的收费按同类作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收费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按照同类作物收费标准的30%计收。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文件 调运检疫 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办事程序: 1、受理材料,植保植检站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和决定。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产地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未经检疫的,植保站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办理时限: 以《产地检疫证书》换取《植物检疫证书》,当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经现场检疫或室内检疫合格的,在三个工作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申报材料: 1、《调运检疫申请书》 2、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的还需要提供调入地省植树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 收费标准: 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收费标准在货值的0.6%、0.8%之间,植物产品按同类作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收费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按同类作物收费标准的30%计收。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文件 息县农业局行政许可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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