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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商务局行政许可项目办证指南
索  引 号: QF220-0901-2009-0000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日期: 2009-6-23
地      区: 息县 单      位: 息县商务局 分      类: 行政许可的事项

息县商务局行政许可项目办证指南

(免费办理服务项目)

1、申请设立拍卖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章

 第十二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或个人申请报告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组织机构、住所、章程、

3、银行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4、拍卖师有效资格证明

办理《拍卖经营许可证》程序:按申报条件、申请企业提交材料齐全后,由商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报信阳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报省商务厅,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特殊情况可顺延10个工作日)。

2申请设立典当行

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九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二)典当行章程;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典当经营许可证》,程序:按条件、申请企业提交材料齐全后,由商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报信阳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报省商务厅,省厅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特殊情况可顺延10个工作日)。

3、申请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或个人申请报告

2、拆解场地平面图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银行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5、专业技术人员有效资格证明

办理《资格认定书》程序:按条件、申请企业提交材料齐全后,由商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报信阳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报省商务厅,省厅3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特殊情况可顺延但不超过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