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计工作职责和审计权限 | |||||||
| 索 引 号: | QF250-0101-2009-00008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发布日期: | 2009-7-2 | ||
| 地 区: | 息县 | 单 位: | 息县审计局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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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审计局 一、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全县审计、财经方面的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审计部门的业务。 (二)向县政府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 2、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县级国有工商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4、乡、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6、县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它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9、乡、镇及县直科级以下党政机关事业机构的单位领导干部和县直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 向县政府领导提交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 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 组织实施对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和国家重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七) 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八)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审计权限 县审计局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主要权限有: (一) 要求提供资料权。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包括被审计单位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帐户的情况、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 检查权。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包括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三) 调查权。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 通知暂停拨付权和暂停使用权。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制止无效的,经审计局领导批准,有权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有权要求暂停使用。 (五) 取证措施权和封存资料权。审计局在实施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位可能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资料行为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局领导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六) 建议权和提请处理权。有权建议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纠正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局有权提请有处理权的机关依法处理。 (七) 通报和公示权。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示审计结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