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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节 选)
索  引 号: QF260-0202-2009-0000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日期: 2009-3-16
地      区: 息县 单      位: 息县计生委 分      类: 工作动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要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严禁人为因素造成政策外生育。凡因管理不严、措施不力、责任不到位导致计划生育管理失控的,要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从发现其违法之日起,按照如下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收养子女的,按以上两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  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宣传力度。县电视台要设立专题栏目,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印成宣传册发放到户,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根据工作需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六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必须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并加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章,凡不加盖社会抚养费专用章的,一律无效。

第七条  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决定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一)征收单位未向当事人送达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的;

(二)征收人员未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

(三)代收代缴单位未出具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的。

第九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受委托进行征收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应向当事人填开“缴纳社会抚养费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缴纳社会抚养费通知书”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乡(镇)财政所进行缴纳,收款单位应向当事人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凡不出具专用票据的,要从严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严格奖惩,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各乡镇社会抚养费首次征收到位率要达到72%以上,对征收到位率高、规范操作的乡镇,将视其情况由县财政给予奖励;对征收到位率低、不按程序操作的乡镇,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变相提高征收到位率的乡镇,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受委托进行征收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台帐和辅助账簿,征收台帐和辅助账簿一式叁份,县、乡、村各存一份。同时,县、乡两级还要建立计算机电子台帐,达到相互联网,以确保县乡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资源共享。凡不按规定建立征收台帐和电子台帐以及辅助账簿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县公安局和县人口计生委要建立户籍入户信息通报制度,每季度通报一次二孩及以上婴儿出生入户情况。公安机关要凭《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和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新户口簿。对私自为无相关证明办理新户口簿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一是社会监督机制。号召广大群众对违规收费、不使用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收费、坐收坐支的,进行举报,凡查实的,每例奖励举报人500元,并为其保密(举报电话5854956);二是义务监督机制,在全县范围内选聘若干名政治素质好,敢于坚持原则,且有责任心的各界人士和村民代表,作为计划生育义务监督员,对乡、村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三是公示监督机制。各乡镇、行政村要把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等情况,及时在乡、村计划生育公示栏内予以公示,接收群众监督。凡不公示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健康、顺利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