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 | |||||||
| 索 引 号: | QF260-0403-2008-00005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发布日期: | 2008-8-1 | ||
| 地 区: | 息县 | 单 位: | 息县计生委 | 分 类: | 办事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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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三十七条、四十条和第六十条规定: 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接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争议,需要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事人既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