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息县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批程序 | |||||||
| 索 引 号: | QF350-0101-2009-00010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发布日期: | 2009-6-23 | ||
| 地 区: | 息县 | 单 位: | 息县粮食局 | 分 类: | 行政审批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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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颁发的《河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具体条件》的规定,从2005年元月1日起,我县将全面实行粮食收购资格审批制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审批范围 凡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粮食收购。 二、基本条件 1、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2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20万公斤以上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具备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粮食检化验、统计、保管人员。 2、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是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三、申请程序 1、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向其登记时所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填写《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 3、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从受理之日起,须在15日内向申请者作出答复。符合规定条件者,应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认为申请者条件不符的,应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具体申请程序和应提供的申报材料请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咨询。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时不得向申请者收取任何费用。 三、时间要求 1、对2005年元月1日前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粮食收购者,应重新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经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可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否则,不得再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2、尚未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先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再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四、法律责任 1、对按规定应获得《粮食收购许可证》而未获得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它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受理粮食收购许可申请,下达行政许可决定。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举报电话:0376-5852135 息 县 粮 食 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