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息县2009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QF020-0801-2009-00002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发布日期: | 2009-4-23 | ||
| 地 区: | 息县 | 单 位: | 息县教体局 | 分 类: | 政府采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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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息政办[2008]96号 关于印发息县2009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息县2009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政府采购范围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休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全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2、财政预算执行中县本级追加预算、上级下达专款补助、国债资金及其他专项资全安排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部分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3、按照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财政投资工程实行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04]317号)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类建设工程,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种类、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 (一)政府采的种类 政府采购分为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共12个小项(见附件)。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执行以下限额标准: 1、货物类:单项或批量达到1000元以上(含1000元); 2.服务类:单项或批量达到2000元以上(含2000元)。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倾 1、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2、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3.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三、工作要求 1、各采购单位要按季度提前编制下一季度采购计划凡未编制采购计划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原则上不准采购。特殊情况确需采购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 2、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投资工程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批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的招标、中标等信息,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财政投资工程建设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根据采购合同内容,财政部门将工程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给中标单位。参与财政性投资工程招投标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本着简便、高效原则,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共同管理和服务好招投标活动. 3、凡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预算内、外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位自筹资金及专项资金,要提前将资金转入政府采购专户。没有纳入财政国库支付管理的采购单位,应在采购实施前将采购资金全都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项目的结余资金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县财政支付中心和各乡镇会计工作站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未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一律不予支付或报梢,擅自报销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县监察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监察,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县审计部门要把实行政府采购纳入经常性审计中,对逃避政府采购的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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